5.4 地下室


5.4.1 住宅的卧室、起居室(厅)、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。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,必须采取采光、通风、日照、防潮、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。
5.4.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。
     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,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的房间。
     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.20m。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.00m。
     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(电)梯间应设门,严禁利用楼(电)梯间进行自然通风。
5.4.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.00m。
5.4.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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